
(主要法规:2023年《新刑法典》、2025年《新刑事诉讼法典》、2026年《刑事处罚调整法》、Perma 13/2016)
2026年1月2日,印尼颁布了2026年第1号法律《刑事处罚调整法》,配合此前颁布的2023年第1号法律《新刑事法典》(2026年1月2日起实施)与2025年第20号法律《新刑事诉讼法典》,这一系列立法标志着印尼正式告别了沿用近80年的、带有深刻荷兰殖民烙印的1946年旧刑法典,并首次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全面且系统地确立了“法人犯罪制度”。
对于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将印尼作为东南亚投资核心目的地的中国企业而言,这一法律更新意味着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需进行进一步更新。在旧刑法框架下,印尼刑事司法长期仅认可自然人为刑事责任主体。尽管从20世纪50年代起,印尼通过一系列针对特定行业的单行法,如《反腐败法》《环境保护法》《洗钱法》和《银行业法》,尝试引入法人刑事责任,但这种碎片化的立法模式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巨大不确定性。
《新刑法典》第45至第50条弥补了法人刑事责任长期依赖部门法或最高法院条例进行间接规定的不足,将法人从“民事违规主体”提升到了与自然人对等的“刑事犯罪主体”的高度,意味着在印尼经营的实体,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PT)、外资代表处还是合伙组织,现在都必须面对可导致其停业、资产没收甚至被勒令解散的刑事指控风险。
《新刑法典》第46条定义了“法人犯罪”的概念,指由法人组织结构中具有职能地位的管理人员,或基于工作关系或其他关联,以法人名义或代表法人利益行事的人员,在公司业务或活动中单独或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新刑法典》的构建下,法人刑事责任的判定遵循“行为归因”与“责任归属”的逻辑,理解这一逻辑是中企构建出海合规与防御体系的基础。
《新刑法典》第45条对法人的定义较为宽泛,旨在覆盖现代商业活动中的所有组织形式。这种界定不仅涵盖了传统的法律实体,还延伸到了在实际业务中运作的非正式组织。这意味着“法人”的范围涵盖了几乎所有在中国企业出海过程中可能采用的法律架构,即便某些项目是以联营体或非法人合伙的形式运作,也无法逃避《新刑法典》下的刑事制裁。

(一)行为归因
判定法人犯罪的首要步骤是确定特定自然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归因于该法人。《新刑法典》第46条及后续条款建立了四层渐进式的归因路径。
首先是基于“职能职位”的管理层,这包括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在公司架构中拥有决策权的高级管理人员。一旦上述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实施违法行为,依据刑法中的“识别论”,其主观意志将被视为法人的主观意志。
第二是基于“法律关系”的执行层。根据《新刑法典》第46条,基于劳动关系或代理、承包等其他法律关系为法人利益行事的人员,其行为亦可触发法人责任。这一规定对于大量雇佣当地员工或使用第三方代理机构的中国企业风险较大,因为即使是基层员工的违规行为,只要在业务范围内为公司谋取了利益,法人便可面临指控。
第三是实际控制人与指令发布者。《新刑法典》第47条是一项重大的立法创新,规定了即使不处于法人的正式组织结构内,只要拥有决定法人政策或对法人实施实质控制权的人,如幕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指令导致的犯罪行为同样由法人承担责任。这直接针对了试图通过复杂股权代持或离岸架构规避法律责任的投资者。
最后是受益人。新刑法首次在刑法典层面明确了受益所有人作为刑事责任相关方的地位,这与印尼近年来加强反洗钱和税收透明度的行政监管趋势高度契合。对于外国母公司通过多层离岸子公司控股印尼项目的情况,印尼检察官可能通过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来追溯刑事责任。
(二)责任归因
在确定了归因对象后,法院必须通过第48条规定的五项构成要件来裁定法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该犯罪行为必须属于该法人在章程或相关规定中载明的业务范围或活动范围。法条设定了一个业务关联性要求,以防止法人对员工纯粹的私人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该行为必须非法地使该法人获得了利益。该“利益”不限于直接的财务收益,还包括战略竞争优势、成本规避或获取行政许可的便利。
第三,该行为必须被接受为法人的政策,这一要素考察是否存在系统性的违规默许。如果违规行为在公司内部已成为一种为了完成KPI而不成文的常规做法,法官便可据此认定法人过错。
第四,该法人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未能减轻犯罪影响,或未能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以避免犯罪发生。该条款引入了“管理失效”作为过错认定的核心基础,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抗辩的可能性。
第五,该法人放任犯罪行为发生,这强调了不作为的刑事责任。如果管理层知悉潜在风险却选择视而不见,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放任”将被视为法人的主观过错。
(一)刑事处罚体系的革新
在讨论判定逻辑时,还需要考虑印尼最高法院2016年第13号条例(Perma 13/2016)。自2016年颁布以来,该条例一直是印尼司法机关处理法人犯罪的唯一操作指引。虽然《新刑法典》生效后将成为上位法,但Perma 13/2016在程序性规定和证据审查标准上仍具有极强的延续性。二者对照来看,《新刑法典》在Perma 13/2016的基础上进行了革新。Perma 13/2016作为司法行政条例,适用范围仅限明确规定法人责任的部门法,刑事处罚仅引用现有部门法的罚金规则,追诉时效依赖各部门法的规定,归因对象侧重于正式管理层。而《新刑法典》作为一门基本法律,其普适于刑法典内外的所有犯罪,建立了独立的八级罚金制度和利润关联罚金,以及系统的追诉时效框架,归因对象也有所延伸。
【印尼最高法院条例Perma是由印尼最高法院基于上位法授权或职权独立制定的规章/条例,主要解决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及法律空白问题,在功能层面,它类似于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起到统一裁判标准、明确操作指引的作用】
当下,印尼政府显然认为固定数额的罚金不足以遏制实力雄厚的现代企业实施犯罪。为此,2026年第1号法律《刑事处罚调整法》对《新刑法典》中的刑罚部分进行了重大修正。在《新刑法典》中,法人的基本罚金被划分为八个等级,第四级(2亿印尼盾)通常是法人犯罪的最低起罚点,而第八级最高罚金为500亿印尼盾。《刑事处罚调整法》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特定严重情况下可以跳出上述固定层级,直接以法人的年度利润为基数进行处罚。根据修正后的规定,法院最高可以处以法人在判决前一财年年度总利润10%的罚金。对于在印尼拥有数十亿利润的大型中资能源或科技企业而言,这10%的比例可能远超传统的法定罚金限额。
除了金钱处罚,《新刑法典》第120条还规定了多种附加刑,包括:
1. 资产没收与补偿:强制没收犯罪所得、支付全额损害赔偿、修复受损的环境。
2. 强制性停业:暂时或永久关闭部分或全部办公场所、吊销特定的营业执照、禁止从事特定商业活动。
3. 解散法人实体:这是最严厉的制裁。
4. 其他新型处分措施:包括政府接管、强制加入监察名单、对法人实施外部托管等。
这种多维度的处罚体系意味着,一旦企业在印尼涉及刑事案件,其数年建立的经营网络将面临法律层面的拆解。
(二)企业董监高的刑事责任风险
印尼《新刑法典》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个人和企业都能作为独立个体被起诉和独立处罚,而非作为彼此的延伸。对企业而言,这大大提高了管理层和受益所有人的个人风险,并在调查和谈判过程中增加了检察机关的杠杆作用。在新法下,董事或高管不能借助法人面纱来避免个人刑事起诉。
《新刑法典》第48条(d)项对高管的意义最大,这一项向高管施加了积极的合规义务:如果董事或高管未能建立充分的合规控制,即使本人未参与基础犯罪行为,也可能面临个人风险。分别而言,企业董事和高管面临最直接和严重的个人风险包括:
1.公司行为的归责。由于董事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担任正式职能职位,根据《新刑法典》第46至49条,任何以该身份实施的犯罪行为都直接归责于他们,包括下属根据董事会指令、政策执行的行为,或因缺乏监管控制而发生的行为。
2.指令者的责任。《新刑法典》第49条规定,刑事责任应由公司、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管理人员、发出指令的各方、控制人和/或公司受益所有人承担。董事指示下属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即使该董事本人未亲自执行,也应承担指令者刑事责任。这一点也通过连带责任原则得到加强,《新刑法典》第37条(b)项释义指出,每个人都应对他人代表其或在其指令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
3.破产、欺诈与信义义务违背的特定罪名:《新刑法典》在第511条至519条中专门针对董监高设定了多项涉及商业诚信的罪名。在破产违规情形中,若董监高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允许违反章程的行为、加重企业负担的借款或未能履行会计记录义务,最高可处1年6个月监禁或最高20亿印尼盾的罚金。在欺诈与失信情形中,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背叛商业信用的欺诈行为,最高可面临7年监禁或最高20亿印尼盾的罚金。
(三)新规下企业的抗辩路径
尽管新政严厉,但《新刑法典》和《新刑事诉讼法典》也为诚信经营的企业提供了系统的抗辩路径和合规红利。
《新刑法典》第48条(d)项将“未能采取预防措施”作为判定法人有罪的条件,反之,如果法人能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建立了足以防止犯罪发生的合规体系,即可作为无罪或减刑抗辩。在印尼司法实务中,法官评估合规有效性的参考指标主要包括:1.是否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是否识别并应对了印尼特有的廉洁风险,如土地征收、政府合同获取中的贿赂等。2.是否有实质性的管理层参与。董事会是否定期审查合规报告,是否为合规部门提供了足够的预算和权力支持。3.是否有可验证的文化建设,包括员工培训记录、明确的奖惩制度、定期的内部合规审计等。4.是否有内部纠错机制。是否存在有效的匿名举报通道,并在发现风险后迅速启动内部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典》引入了一系列创新程序,以帮助法人化解刑事危机。
1. 延期起诉协议DPA:检察机关可以在法院批准下暂停对法人的刑事起诉,前提是法人承认事实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1至3年)履行特定义务,如缴纳高额补偿金、聘请独立合规监控官、对管理层进行重组。如果法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承诺,检察官将撤销起诉,法人得以避免刑事定罪记录。
2. 辩诉交易: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典》,法人可以与检察官达成书面协议,承认部分或全部指控,以换取简化程序和更轻的处罚。这对于那些确实存在监管漏洞、希望迅速平息事态、减少声誉损失的中企而言,是务实的危机公关选择。
3.修复性司法:印尼正从单纯的“报应性司法”转向“修复性司法”。在涉及环境损害或一般商业欺诈案件中,如果在审前阶段法人能够全额赔偿受害者损失,并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司法机关有权行使职权停止案件的处理。
在Perma 13/2016适用时期,印尼执法部门在特定行业的执法趋势已为中企提供了较为具体的风险提示。
(一)基础设施与大型工程(商业贿赂)
判例显示,印尼执法机关早已开始对法人商业贿赂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时,印尼检方关注点主要在于公司是否实际获利、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失效。
例如,PT Nusa Konstruksi Enjiniring案是印尼首个成功适用Perma13/2016对上市公司进行刑事定罪的案件。该案中,NKE公司为了获取包括巴厘岛乌达亚纳大学医院、巨港亚运会运动员村等8个大型政府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前国会议员与本地协调人进行运作,行贿金额达675亿印尼盾。在对NKE公司进行定罪时,雅加达贪腐法院的裁判逻辑并非单纯依赖高管的个人有罪判决,而是紧扣“法人实际获利”与“内控缺失”两个要素。法院在判决中指出,NKE公司通过这些被操控的招投标获得了高达2400.9亿印尼盾的非法企业利益。这些贿赂资金的拨付被深深嵌入了公司的财务预算和项目运营流程,表明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法人为获取商业利益所采取的企业政策。基于此,法院不仅对NKE公司处以7亿印尼盾的罚金,更要求其向国家退赔854亿印尼盾(约4千万人民币)的非法所得,并禁止其在6个月内参加任何政府项目投标。这一案例证明,印尼司法机关不再满足与抓捕个别高管,而是会“穿透法人面纱”。
如果中国企业在印尼为获取项目,通过代理人、中介或以各种赞助名义向官员输送利益,且公司未能证明其建立了防止该非法手段的实质性合规体系,法院会根据“公司获利即公司有罪”的利益导向对法人定罪。
(二)进出口与物流(反洗钱)
在进出口、物流和货运代理领域,企业的核心风险在于被作为非法资金与货物的通道滥用。执法机关对这一领域的关注点在于企业申报数据与实际资金流数据是否一致,以及法人在面对红旗警讯时是否表现出纵容或默许。当前在实务中,执法机关不再依赖于抓获实务走私的现行犯,而是通过自动化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如果一家物流清关公司为其客户代理报关的货物声明价值与银行系统中实际发生的外汇支付金额存在严重的数据不一致,系统将生成合规警报,从而被印尼金融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PPATK标记为高风险洗钱通道。
在洗钱案件中,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最大法律障碍通常是如何证明法人的犯罪意图,物流公司的抗辩理由通常是“我们只是根据客户的指示提供运输和报关服务,对于客户资金的非法来源与贸易背景的虚假性毫不知情”。对此印尼援引英美法系的“纵容/默许”原则,只要检方能够证明交易中存在明显异常或红旗警讯,而物流公司为了赚取高额代理费或佣金不履行审查义务,法律上即以“推定知情”将其视为具有实际的犯罪意图。
在环境领域,印尼司法实践已表现出向“严格责任”倾斜的趋势。根据印尼《2009年第32号环境保护与管理法》第88条的规定,任何其行为、业务或活动使用了危险和有毒物质、产生了危险废物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个人或法人,如果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破坏,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绝对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矿业实体在运营中发生重大的尾矿泄露或非法排污,即使并非管理层故意为之,只要被认定为“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由于管理失效导致环境损害”,法人将面临高额修复金及撤销采矿许可的附加刑。
(一)穿透式治理
由于《新刑法典》第47条对实际控制人的关注,中国母公司对印尼子公司的干预必须制度化、显性化。首先要做到决策记录合规。母公司的指令应转化为印尼子公司的正式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层签批。避免以非正式的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WhatsApp)跨国指挥高风险业务,防止母公司高管被直接认定为印尼法下的指令发布者。其次需保证受益人披露的真实性。企业需严格遵守印尼Perpres 13/2018关于受益所有人的披露要求。任何隐瞒股权链条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都会被解读为“恶意逃避监管”。
(二)建立抗辩导向型合规体系
合规体系不应只是挂在墙上的手册,而应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证据。企业可以考虑获取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认证,虽然它不是法定的免责条款,但可以作为评估“是否已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第三方背书。同时,需将第三方尽职调查常态化。针对印尼当地的合作伙伴、劳务中介、清关代理,可建立刑事风险背调档案,以避免上述人员违规导致法人犯罪。
(三)完善并购中的刑事尽职调查
鉴于《新刑法典》确立了法人犯罪的“继受责任”,企业在收购印尼公司时,须回溯至少5-10年的合规记录,重点审查其在环保许可、税务申报及政府采购中的历史行为。并且可在股权收购协议SPA中加入针对后续刑事指控的特定赔偿条款,避免《新刑法典》下可能出现的利润百分比罚金带来的风险。
印尼《新刑法典》的全面落地标志着严管合规的时代到来。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刑事责任是经营成本中必须考虑的风险。通过深刻理解《新刑法典》《新刑事诉讼法典》《刑事处罚调整法》等刑事法律法规,积极布局有效合规体系,并灵活运用DPA等程序法红利,中资企业方能在印尼实现法律上的稳健运营,并确立其作为负责人跨国企业的品牌形象。